宜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25 点击数:

宜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为学生成才奠定基础”的服务理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适时组织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安全检查,切实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教学中心(室)根据规模大小设置安全管理员若干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教学中心(室)必须与主管二级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各实验教学中心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各实验教学中心与各实验室也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协助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四条  学校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小型紧急救助药箱等。实验教学中心(室)、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实验教学中心(室)、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是否完好并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严格按《宜宾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弃物回收装置内,统一处理;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严禁将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保持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堆放物品。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检查,应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喧哗打闹、进食、喝水、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它杂物。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更不得在实验室内住宿。

第十三条  不准使用电热设备取暖、烹饪食物等。实验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使用人员不能离开,离开时应托其他人照看或切断电源。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

第十四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实验教学中心(室)、相关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现火情及时按报警器,并协同管理人员扑灭火情,如果火势较大,应先切断电源。同时报院保卫处,紧急拨打“119”说明火情详近地点,火势现状。请求支援,并派人接应,同时按平时训练要求,组织火情现场人员逃生,关闭相关防火门,积极配合专业队进行抢险,负责为消防队提供消防栓的准确位置,配合专业消防队及医护人员救护,抢救火场被困人员及重要物资。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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