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的各类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实验实习场所、操作室、训练室和工作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重要场所,隶属学校或依托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与二级学院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体制及部门主要职责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学校和实验与教学教资源管理中心、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由一名处长或副处长分管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由一名处长或副处长分管协调学院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一名处长或副处长分管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工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项目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实验室科学管理、实验室评估、实验室开放和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学校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和研究(或开发)型实验室三类
第五条 教务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律和规;
2、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按“项目管理”办法,审查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审核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3、制定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管理规范,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监控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对部门之间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协调和安排;
5、协助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等;
6、收集、整理全院实验室教学任务、人员情况、实验项目等基本信息,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汇总上报;
7、负责组织实验室评估,积极推进实验室管理改革和实验教学改革;
8、检查督促实验室开放,组织协调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9、参与报损、报废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理教务处处理实验室日常工作的机构是实践教学管理科。
第六条 科技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2、制定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设置条件,统筹规划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设置,加强学校研究所及实验室的对外交流和协作;
3、制定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对外学术交流和对外技术合作条例,使学校对外研究工作有序进行;
4、督促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研究工作,随时监控研究所(室、中)所涉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和使用率;
5、制定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项目管理条例,代表学校对各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实行项目管理;
6、制定研究所(室、中心)研究成果管理和奖励办法,组织研究成果转让和对外合作。
第七条 物资设备处管理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项目管理”的实施阶段,负责向申请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按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新开或更新)实验项目配置仪器设备,定期对实验室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2、负责调配实验教学仪器和实验材料等实验运行经费,负责制定实验物资设备管理及经费使用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招标、采购、验收、上账、建卡等工作,实行计算机科学管理;
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安装调试等技术组织工作;
5、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调剂、调拨,报损、报废、处理等工作;
6、负责管理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上报信息到主管部门;
7、配合学院保卫部门搞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按法律法规要求为实验场所配备防火、防盗、防爆、防灾害等所需器材、设备。
第八条 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1、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和相关实验室的管理单位;
2、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组织下,负责相关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实验室管理:与教务处、人事处一道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及定编定岗工作:与保卫处一道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
3、与教学部门一道,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尽可能采用先进仪器设备和现代化实验教学手段,研究、开设好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保证学生实验技能训练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保证师生实验安全:
4、在教学部门主导下,按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
5、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具体条件配合教学部门拟定相对稳定的课程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完善开放式实验,逐步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自主管理能力;
6、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做好对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着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7、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岗位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实验室工作任务;
8、实施信息化管理,协助上报实验室统计信息;
9、组织实验室自查,参与学院实验室评估;
10、开放实验室,为教师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条件,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方便:开展对外服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科专业相关实验室和部门所辖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拟定相对稳定的实验项目选用优秀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2、认真抓好实验教学各环节,包括预习、备课、上课、辅导、答疑、实验报告的批改等环节,严格实验考核、考试制度,切实遵守各项实验操作规范,保证学生实验技能训练质量,保证实验学生安全;
3、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技新成果,深入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逐步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比例,着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自查,接受检查和评估:按要求上报实验信息和相关材料;
4、相关二级学院与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实验研究等各项工作;与保卫处合作,搞好部门所辖实验室安全工;
5、二级学院所辖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在校主管部门,二级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教学中心(实验室)全面工作;
6、研究所(室、中心)所涉及的实验室实行在校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研究室主任责任制,研究所(室、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三章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实验教育教学改革,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开展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审定的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日、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等工作,使仪器设各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研究,改进、自制实验装置,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利。
第十三条 保证实验项目的开出率,积极改进实验手段和方法,努力使实验教学从验证型向设计型、综合型转变,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实验的比例。认真执行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运行记录》和《实验室工作记录》,如实填写《实验项目卡》和《实验项目开设情况表》,搞好实验室档案建设,搞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为教师教学、科研提供实验条件,为学生毕业设计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方便,教学法实验室和其他有条件的课程实验室应定期向学生开放,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科技素养。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验室,提高学院辐射力和影响力为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要积极从事实验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其房舍和仪器设备主要为学院科研、教学和对外合作需要配备。研究所(室、中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私自予外单位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具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更名、撤销等,必须按《宣宾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由有关单位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实验室建设申请由教务处汇总,研究(或开发)型实验室建设申请由科技处汇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进行论证研究后报学校审批,并向申请单位下达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规划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房屋、大型设备及设施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实验常规仪器费、运行费、实验材料费等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编制、结构调整等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确保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面积生均达教育部要求的5.74平方米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达5000元以上。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合格实验室评估和校级示范实验室建设。示范实验室一般以课程实验室为单位,条件成熟的可以申请省级示范实验室和国家级示范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实验室的校际间合作,校内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参与校市合作和校县合作项目,并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型实验室,争取各方支持,利用各种条件,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教学专项(实验室)应有相应的近期或中长期建设规划和人员结构及培训规划,该规划纳入各二级学院、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工作计划,相关领导应督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共同完成建设计划。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建设依学校学科发展、对外技术合作和科研项目需要,由研究所(室、中心)提出申请,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场所,必须切实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环境的温度、辐射、病菌、有害气体、噪声、粉尘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保护标准:搞好实验室清洁卫生,保持良好工作环境,要按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密切配合学院保卫处搞好实验室安全管理,按国务院颁发的《消防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成立安全工作小组,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主任担任组长,对安全常抓不懈实验室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生和实验室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管理
实验室人员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各实验室应妥善处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要注意不污染环境,要随时做好检查和记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各实验室认真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宜宾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大精仪器、常规仪器、实验动物、两用物资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人员管理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各类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宜宾学院实验人员考核办法,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各实验室应不断改进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可行的考核标准。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实验人员的学历结构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
各实验室应建立起实验室工作档案,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认真收集和保存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如实验运行记录、仪器工作记录、维修记录、实验项目、大型精密仪器技术资料和开机记录、学生实验情况、实验教师情况、人员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等有关资料。提高管理手段,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准确提供有关。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质量管理
学校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评估,由实验室主管部门按本规程和实验室评估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按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开放、特色等方面,对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评价结果与该室有关人员的岗位津贴和晋职晋级挂钩。
第六章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1、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2、中心主任、副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能力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中心主任、副主任,还应具备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3、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①协助相关教学部门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②领导并完成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工作任务;
③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
④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⑤领导各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中心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⑨负责本中心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及档案制度管理;
⑦负责本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
⑨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和各教学部门应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所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并认真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人员、实验工人、库房保管员等。上述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相关主管单位根据我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学校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特点具体制定、实施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工作、生活、进修培训、分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享受同级职称专任教师的同等特遇。各类实验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又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和教务处根据学校的人员编制规定,视其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仪器设备情况,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合理折算确定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务晋升,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教学单位及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学校人事处将按国家教育部教备司(1988)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有关人员的保健费等级。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人员认真考勤,期末将实验室人员名单和人员实际上岗天数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发相应等级的营养保健补贴以及有关劳保用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依照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教育部本科合格评估标准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保卫处、各相关二级学院、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等应采取具体措施,落实本规程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程根据宣学院教[20071351号文件修订,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过去规程有冲突的,照此规程执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宜宾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运用实验实手段培养学生从实际操作中认识、观察事物的客观规律,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通过分析、归纳,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对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应用能力,使学生得到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认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原则上2学分及其以上的实验应独立设课。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内容,应明确其在课程中所占学时和学分。实验教学内容既要考虑 课程教学的目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注意吸 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演示、 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第四条 各专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从实验课程体系、实验教学大纲到实验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方式以及实验指导书建设等内容的“1+3”课程体系实施下的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质量标准。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根据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编写的实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要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原则。将科研成果和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实验教学与科学前沿、工程实际及社会应用实践的深度融。
第六条 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齐开足经教学大纲中实验项目。实验课程可分为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每门实验课中的实验项目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应用性、设计研究性等实验项目。(综合应用性、设计研究性课程数比例≥80%,项目数比例≥50%)。
第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凡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 都必须按实验项目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
第八条 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是实验项目教学大纲规定的系统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是学生获得实验知识、 掌握实验技术、培养实验能力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开课学院应 根据实验课程特点和要求编写(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 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实验教学管理机构职责,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保障,实验教学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院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完善实验教学及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学校实验教学体系,并宏观协调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 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及实验项目的审核、更新、新实验项目开发、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实验装置、软件研制等工作。
(三) 审核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课表,并下达学院实验任务到相关的单位。
(四) 组织审核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项目教学大纲及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五)掌握学校实验教学运行状态,分析实验教学过程中的新情况,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六) 协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实验教学运行检查及质量评估。
(七) 负责实验教学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研究制定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与创新意识实验教学基本文件,报送年度实验教学项目和课程表、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执行 情况。
(二) 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教学体系、实验课程内容体系 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 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三) 建立实验教学过程监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实验教学运行 状况,收集学生和教师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实验教学质量分析,研 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办法。
(四) 发挥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倡自力更 生建设教学实验室,自研自制教学及科研实验装置,提高实验开出率; 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式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职责
(一)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二) 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时、开课学期等开设实验课,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目的的实现。
(三) 指定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教务管理,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四) 安排实验教学课程,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及时记录实验的开出情况。
(五) 检查实验教学运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六) 做好实验教学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和材料等准备工作;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 教学过程中要做好讲解、指导、示范和总结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 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实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在实验课教 学各环节中的表现要有全面准确的掌握和记录。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 考勤,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前应向学生讲明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方法;实验中应注意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实 验后应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并及时在实验教 学管理系统提交实验项目成绩,将实验报告批改情况反馈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 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适时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 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和教学水平。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验前要做好预习(或写出预习报告),应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或缺课,遵守实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遵守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按要求完成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 验记录,并按二级学院学院、实验中心(室)对实验报告的格式与要求,独立完成实 验报告,不弄虚作假,不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的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环保规定和实验守则, 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学生违反操作规程 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仪 器设备损坏的,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完毕,应关闭水、电、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 等清理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学校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学院及相关教学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 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落实学期实验教学安排。实验开课前两周,任课教师与实验教学中心协调、落实实验课具体安排,包括实验时间、地点、分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排课。实验中心至少在实验开课前一周 在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中安排好实验课程,排课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分组或开放选课。实验课表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 调整的,需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提前在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中进 行调整,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分组分批次教学。实验室在组织教学时,应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合理安排实验批次,原则上每批次不超过 20 人;根据实验类型确定分组人数,原则上基础实验每组 1-2 人、 专业实验每组不超过 5 人,保证有配置合理、数量充足的设备台(套) 数供学生实验使用,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项目管理。实验中心(室)必须按实验课程建立实验 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作为学校上报教育部的基础数 据资料;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在教学中必须完成,若根据 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必须开设的项目,而本实验中心(室)不具备开设条件 的,应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到具有开设能力和条件的其 他实验中心完成实验项目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开放式实验教学。实验中心要努力创造条件向学生 开设实验选修课,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开 放式教学,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 外科技创新。每学期开学初,各教学实验中心应将本学期开放的时间、 地点、实验项目在网上公布,供学生选择;学生也可自拟实验项目, 经实验中心批准后,自主设计并完成实验。
第七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的考核是实验教学的重要环节,所有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五级记分制评定,分别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各实验教学单位应积极构建考核内容层次化、考核方式多样化、注重过程考核的实验教学成绩评价体系。考核内容层次化体现在实验考核内容有验证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研究创新性等不同层次的实验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多样化体现在有笔试、口试、操作、报告、答辩、小论文等多种考核方式;注重过程考核体现在注重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总结、文明实验等整个实验过程的考核。实验考试时间原则上在全校公共课考试的前一周进行。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具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一规定。非独立设课的课程教学实验,学生实验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课程教学实验的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上实验课两次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考试,该实验课成绩为不合格。学生实验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时,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及实验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将学生实验课出 勤率作为评定实验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应按学校有关规 定进行重修,并按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反映了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状况,是体现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水平与质量、考核和评价 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 收集、整理与保存,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和规 章制度、实验教学计划、实验项目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课表、新开实验试做记录、学生考 勤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成绩表、实 验教学质量分析以及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反馈、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等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照片、图片、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各二级学院应 定期对实验教学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和归档。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院和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的具 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宜宾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规模效益,推动实验室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2年第20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教务处主管)和科研实验室(科技处主管)二类。
二、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都要经过论证,必须由学院正式批准。
三、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院各类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要具有超前意识,着力培养和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综合性、多功能、开放式、共享型、高效益的建设模式;
(二)教学实验室按照学科门类布局和配置,各学院只设置一个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下设专业实验室、课程实验室;
(三)积极倡导跨系联合组建或共建实验室;面向全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实验,全院只设置一个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实验室,由相应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负责建设和管理;
(四)新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院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
(五)实验室连续三年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经主管部门考评论证,予以调整、撤销;
(六)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等实验室共建模式;
四、教学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必须有适当的实验用房(满足实验教学需求);
(三)必须有2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或实验仪器满足实验教学需求);
(四)必须有相应的实验人员编制。
(五)实验室设置程序
1.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由各院及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见附件),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2.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
3.报学院领导批准,学院发文确认;
4.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宜宾学院实验室设置申报表
附件
宜宾学院
实验实训室设置申报表
实验实训室名称: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报 日 期:
宜宾学院教务处制
一、实验实训室设置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规划
设置类型 |
新建□ |
扩建□ |
设备更新□ |
更名□ |
撤消□ |
其它□ |
实验室属性 |
专业 □ |
专业基础 □ |
公共基础 □ |
|
二、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
1、实验室投资
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总额(万元) |
|
经费来源 |
|
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时间 |
|
实验室年需日常维持费总额(万元) |
|
经费来源 |
|
2、实验实训室用房
地点 |
|
面积(㎡) |
|
实验室的特 殊条件要求 |
层高(m) |
|
平层或阶梯 |
|
|
实验室布局示意图(附图) |
|
3、实验实训室人员
实验室负责人 |
|
专职 |
|
兼职 |
|
分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毕业学校 |
职称 |
主要工作 |
专职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兼职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需购置仪器设备清单
三、 实验实训室任务
1、每学年教学任务
序号 |
实验课程名称 |
课程项目名称 |
实验人数 |
计划 学时 |
项目类型 |
面向专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科研任务(含论文)
四、部门意见
五、学校考核评审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
分管处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教 务 处 审 核 |
分管处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专 家 组 论 证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 校 审 批 |
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宜宾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为学生成才奠定基础”的服务理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适时组织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安全检查,切实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教学中心(室)根据规模大小设置安全管理员若干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教学中心(室)必须与主管二级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各实验教学中心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各实验教学中心与各实验室也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协助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四条 学校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小型紧急救助药箱等。实验教学中心(室)、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实验教学中心(室)、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是否完好并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严格按《宜宾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弃物回收装置内,统一处理;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严禁将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保持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堆放物品。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检查,应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喧哗打闹、进食、喝水、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它杂物。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更不得在实验室内住宿。
第十三条 不准使用电热设备取暖、烹饪食物等。实验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使用人员不能离开,离开时应托其他人照看或切断电源。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
第十四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实验教学中心(室)、相关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现火情及时按报警器,并协同管理人员扑灭火情,如果火势较大,应先切断电源。同时报院保卫处,紧急拨打“119”说明火情详近地点,火势现状。请求支援,并派人接应,同时按平时训练要求,组织火情现场人员逃生,关闭相关防火门,积极配合专业队进行抢险,负责为消防队提供消防栓的准确位置,配合专业消防队及医护人员救护,抢救火场被困人员及重要物资。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宜宾学院实验室应急处理方案
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安全工作,增强教职员工安全意识,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加强对实验室各类突发事故和事件做出及时的响应和处理,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尽可能地减少伴随的灾害损失和伤害,将发生事故造成的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对已发生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处理。不断提高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验室安全隐患分析
(一)火灾
火灾性事故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实验室都可能发生:
1.忘记关电源,致使设备或用电器具通电时间过长,温度过高,引起着火;
2.操作不慎或使用不当,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3.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发热,引起着火。
(二)爆炸
爆炸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实验室:
1.违反操作规程,引燃易燃物品,进而导致爆炸;
2.设备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而引起爆炸。
(三)中毒
毒害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化学药品和剧毒物质的化学实验室和具有毒气排放的实验室:
1.违反操作规程,将食物带进有毒物的实验室,造成误食中毒;
2.设备设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质泄漏或有毒气体排放不出,酿成中毒;
3.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品散落流失,引起环境污染;
4.废水排放管路受阻或失修改道,造成有毒废水未经处理而流出,引起环境污染;
5.进行有毒有害操作时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6.不按照要求处理实验“三废”,污染环境。
(四)触电
1.违反操作规程,乱拉电线等;
2.因设备设施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电触电。
(五)灼伤
皮肤直接接触强腐蚀性物质、强氧化剂、强还原剂,如浓酸、浓碱、氢氟酸、钠、溴等引起的局部外伤:
1.在做化学实验时没有根据实验要求配戴护目镜,眼睛受刺激性气体薰染,化学药品特别是强酸、强碱、玻璃屑等异物进入眼内;
2.在紫外光下长时间用裸眼观察物体;
3.使用毒害品时没有配戴橡皮手套,而是用手直接取用化学毒品;
4.在处理具有刺激性的、恶臭的和有毒的化学药品时,没有在通风橱中进行,吸入了药品和溶剂蒸气。
5.用口吸吸管移取浓酸、浓碱,有毒液体,用鼻子直接嗅气体。
二、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制定安全保障规章制度;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
办公室主任:各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急救的协调工作;
成员: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学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负责实施突发事件现场急救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一)组织制定安全保障规章制度;(二)保证安全保障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应急电话: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学校内部电话:3548110(内线5110)
三、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
1.发现火情,师生发现火情及时按报警器,并协同管理人员扑灭火情,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4.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扑灭;
(2)对资料、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3)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4)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来灭火;
(5)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5.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6.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学校保卫处内部电话:3548110,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二)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预案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2.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三)实验室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可能是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1.首先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2.误服毒物中毒者,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孕妇应慎用催吐救援。
3.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4.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应急人员一般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四)实验室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有人触电他人要切断电路,不能直接接触。平时要注意不要用湿手、物接触电插销,实验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⑴切断电源开关;⑵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⑶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院接替救治。
(五)实验室化学灼伤应急处理预案
1.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化学灼伤、碱灼伤:先用水洗,再用2%醋酸溶液洗;酸灼伤:先用大量水洗,再用NaHCO3溶液洗。
2.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六)创伤临时急救
1.烫伤:应涂上苦味酸和獾油。
2.割伤:应以消毒酒精洗擦伤口,撒上止血粉或缠上创可贴。若为玻璃割伤,应注意清除玻璃渣。
(七)乙炔气瓶使用规定
乙炔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立方米/时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使用时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乙炔气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乙炔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规定的余压。使用状态下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是5米,乙炔距明火安全距离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不使用状态下,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2米。存放的时候为分开存放(专库专用)。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气瓶的气阀关好。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宜宾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国资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及所辖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责任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属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所有环节负责;各二级学院分管副院长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承担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制定详尽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存放、使用、处置制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制定的管理制度细则及明确的各环节具体责任人应报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采购的监督与协调;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与监督。保卫处、教务处、国资处必须落实具体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申购时应由各二级学院和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购计划,并填写“宜宾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部门落实的指定管理人,按国家规定程序实施采购计划。
第九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条 对因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专用场所,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部门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将剩余试剂、药品存放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保存,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做到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实验项目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核,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各部门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部门和个人,或用于食品、药品或其它非实验室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凡发生化学品危险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如实向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和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安全紧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必须经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和保卫处审核同意,并在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