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国资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及所辖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责任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属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所有环节负责;各二级学院分管副院长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承担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制定详尽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存放、使用、处置制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制定的管理制度细则及明确的各环节具体责任人应报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采购的监督与协调;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与监督。保卫处、教务处、国资处必须落实具体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申购时应由各二级学院和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购计划,并填写“宜宾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部门落实的指定管理人,按国家规定程序实施采购计划。
第九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条 对因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专用场所,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部门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将剩余试剂、药品存放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保存,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做到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实验项目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核,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各部门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部门和个人,或用于食品、药品或其它非实验室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凡发生化学品危险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如实向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和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安全紧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必须经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和保卫处审核同意,并在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妥善处理。